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陈嘉伟 报道
虽然山西大同校园欺凌事件有了最终结果,但是关于如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讨论仍在进行。
这一讨论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上述事件超乎想象的恶劣性质,还关乎更多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实——据法治日报9月21日报道,山西介休“13岁女孩遭4个男孩逼迫喝酒致醉酒休克”一事中的霸凌者,有人曾参与过6月份“逼迫未成年男孩吃粪便”一事。
在针对“逼迫未成年男孩吃粪便”一事的报道中,海报新闻就曾提到,对于霸凌者来说其成长轨迹也在非正常的轨道之中,如何将霸凌者拉回正轨也非常重要。对实施霸凌的孩子有着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或对他们未来的成长道路帮助更多。
“警方已顶格处罚”“这个年龄只能这样”
知名大V“江宁婆婆”9月26日发文表示,因为这两个孩子年龄实在太小了(9岁),“哪怕是过去的一些措施,什么少管所之类的,也从来没有把年龄划到这么低的区间。现在的专门(工读)学校也不能低于12岁。”
“江宁婆婆”表示,眼下最严重的是,当下极其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滞后的突出矛盾。现在的小孩子能获取信息的途径比我们小时候多太多了。经常会出现家长和老师完全不知道的事情,但是孩子很清楚。我们的立法要跟上时代。“江宁婆婆”还指出,“对于极特殊的,极少见的人类个体,做出的极端行为,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以他的具体行为来具体研究惩处措施,而不是用年龄一刀切。”
据扬子晚报,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所石泽华律师表示,此事件中因两施暴者年龄过小,依据现有行政处理法规,警方已作出顶格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石泽华律师表示,该事件中被欺凌的小学生孙某某确实受到了长期伤害,施暴者监护人需要对孙某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心理疏导费用、精神损伤费用等经济方面进行赔偿,“受害者家长可直接起诉施暴者监护人,要求进行民事赔偿,让对方为自己小孩的行为付出代价。”
石泽华律师表示,如果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损害,则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事件中,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已经尽到相关职责,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家长“会”严加管教么?
对于大同的校园欺凌事件,央视网评论称,“子不教,父之过”,就是要对施害者及其监护者给予有力的惩戒,这绝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抚慰,也是对那些潜在的施暴者给予一个警示。
而人民网则评论称,必须追问的是,他们的监护人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孩子欺凌了他人,家长不能双肩一耸、两手一摊就算完事,除了道歉、赔偿等,更需反思教育方式,以及承担疏于教导的责任。如果对自家的孩子不严加管教,他们就可能伤害他人,最终搭上自己的前途。
两则评论都指向了对家长在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出现“问题孩子”的家庭大概率也存在家庭教育的问题,乃至家庭教育的缺失。
从“逼迫未成年男孩吃粪便”一事中的霸凌者再次参与“13岁女孩遭4个男孩逼迫喝酒致醉酒休克”一事中不难看出,家庭教育有时已经难以约束,或者口头上称会对孩子严加管教,但是为了生计或者其他原因,根本无法长时间在孩子身边进行管教。
所以家长“会”严加管教么?也是值得关注和注意的一点,这个“会”有两重意思,其一是能不能,虽然不能妄加揣测,但大概率这些霸凌别人的孩子的家长平常是疏于对孩子的管教,事发后能不能对这一问题重视起来,首先要打一个问号;其二是家长有没有正确引导和教育孩子的能力,在当今信息时代,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途径、效率、能力已经超乎想象,有些孩子成熟得异常迅速,家长如果还是简单粗暴的“棍棒底下出孝子”显然是不完全适用的。
不过此次大同校园欺凌事件中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根据警方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两个实施霸凌的孩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也就是将有部门负责,教会家长如何去教育孩子。
学校能做的更多吗?
除了家庭,在大同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也难辞其咎,当然,目前涉事学校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是不能忽略学校在面对校园霸凌事件中,存在妄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这种该管却不管,该制止却不制止,学校失声,监管失灵,无疑就是纵容,事实上成了帮凶。
在“逼迫未成年男孩吃粪便”一事中,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郭红杏曾向海报新闻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四十五条则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郭红杏解释,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学校确认无力管教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学校在这方面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正视一些学生的问题,而不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如何让学校做得更多,做到责任担当,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山西正尝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2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在学校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除了落实校长责任,学校还应当聘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等工作。学校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欺凌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责编:郭凯
审核: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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